■昨日,深圳中院對林鵠、謝秉佑一審判處死刑。新快報記者 張國鋒/攝
  ●以嫖宿為名引誘女子到住所劫殺,半年內深圳5人遇害
  ●深圳中院一審判決兩人死刑並附帶民事賠償,兩人上訴
  ■新快報記者 張國鋒 通訊員 王東興
  聳人聽聞的深圳羅湖區夜場小姐劫殺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兩名被告人林鵠、謝秉佑均判死刑。兩人當庭表示要上訴。
  林鵠、謝秉佑在獄中相識,出獄後先後來到深圳,專門到夜場物色女性工作人員並誘騙至住處,先尋歡再殺害,半年之內有5人遇害。
  出獄七個月後又搶劫殺人
  林鵠1977年出生,廣東茂名人,中專文化。因犯搶劫罪,於2002年6月3日被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5月12日減刑釋放。謝秉佑1980年出生,廣東始興人,初中文化。因犯搶劫罪,2001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2007年11月減刑釋放。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林鵠、謝秉佑在監獄服刑期間認識,兩人出獄後,先後來深圳務工,2011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林鵠、謝秉佑在龍崗區布吉某住所內,合謀搶劫、殺害夜總會工作的年輕女子,伺機作案。
  案發當晚7時許,林、謝兩人隨身攜帶裝有菜刀、手銬、砧板等作案工具的旅行箱來到羅湖區東門南路某假日酒店開房。隨後,林鵠致電被害人孔某,以嫖宿為名邀約其到該房。8時許,孔某依約來到,即被林謝兩人控制,劫走隨身現金數百元、手機兩部。
  當晚,林謝兩人用毛巾捂死孔某滅口,將屍體裝入旅行箱。次日中午,兩被告人攜帶旅行箱回到位於布吉的住處。其後,兩人將殘骸丟棄至一條水溝內。
  此時,離林鵠出獄僅7個月時間。
  嫖宿邀約每周誘殺一女子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2月到2012年6月間,兩被告人先後分別對宋某等6名年輕女子實施了搶劫或者殺害。共劫得現金4萬餘元、手機7部、首飾若干。
  記者瞭解到,2012年5月,兩人為方便作案,專門租下位於羅湖區春風路長豐苑內的一套出租屋,併購買阿普唑侖(有催眠作用)、菜刀、鋼鋸、砧板等工具,然後開始作案,每周殺一人。
  5月18日晚,兩人在太陽國際夜總會挑選被害人陳某坐台。次日凌晨1時許,兩人將陳某帶至出租屋內嫖宿,以上述同樣方式將其搶劫殺害。5月29日,國色天香夜總會的坐台女袁某;6月5日,畢打奧夜總會的坐台女譚某;6月12日,人間新潮夜總會的坐台女宋某,均被林鵠、謝秉佑以同樣的手法劫殺拋屍。
  6月20日,林、謝兩人以嫖宿為名,電召被害人周某,意圖搶劫殺人,最終未遂。次日凌晨,公安機關在其出租屋內將兩人抓獲歸案。
  兩名受害人屍骸無法認定
  昨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對搶劫、殺害3名年輕女子的被告人林鵠、謝秉佑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林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30萬元。
  謝秉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3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30萬元。同時,一審法院還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裁定,裁定兩被告向被害人袁某、譚某、宋某的家屬分別賠償29505元、102990.4元、44867元。宣判後,兩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上訴。
  法院認為,案件中的兩名受害人孔某和陳某,因為其屍骸不存,無法認定被殺害,因此僅認定林鵠、謝秉佑殺害了三人。
(編輯:S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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