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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4月22日訊 記者陳麗平 在分組審議關於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解釋草案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其超出了立法原意,改變了原條文的內涵和外延,應當在修改刑法時解決食用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問題。
  草案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
  蘇澤林委員、杜黎明委員說,立法解釋應當符合三個條件,第一是在原條文的理解和執行中有歧義,容易產生執法不統一。第二是解釋必須要符合原來的立法本意。第三是解釋的範圍不能超過原來條文的內涵和外延。草案上述解釋的初衷是好的,要保護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但是這一解釋有問題。一是限制了原來條文的具體行為。原條文規定三種行為構成犯罪,一是非法收購,二是非法運輸,三是非法出售,沒有要求被告人是否明知,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行為就屬於犯罪。現在解釋第一款的時候用了兩個限制詞,第一個限制詞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二個是“食用”,就是拿來吃,這兩個都超出了原條文的規定內容。刑法規定的非法狩獵罪,是比較特殊的,必須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非法的工具、方法狩獵的,並且要求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並不是在禁獵區打了魚就一定構成犯罪。在解釋這一款的時候沒有情節限制,與原條文中“情節嚴重”不相符,是不是一般情節也構成犯罪?所以第三百四十一條原文規定比較清楚,也便於執行。食用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際上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執法的問題,所以建議這一條不作解釋為宜。
  王明雯委員也認為,上述解釋超出了原來立法的本意,改變了原條文的內涵和外延。作出這種解釋可能不太利於原來立法宗旨的實現。所以對刑法的第三百四十一條以不作解釋為好。
  李安東委員說,解釋的原文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從文字上看,好像購買這些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主要是食用。實際上,除了食用還有其他用途,比如虎皮、象牙,主要是裝飾和收藏,應該對此細化。建議改為“為食用、裝飾、收藏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
  王萬賓委員也贊成對刑法上述規定不作解釋,或再作論證後今後再解釋。
  範徐麗泰委員說,我非常贊成收購野生動物的人也應當有罪,這樣就沒有售賣的市場,危害瀕臨絕種的野生動物無利可圖,發生率自然減低。但是從條文來看,看不出是立法原意的一部分。應當在修正刑法時候一併解決。  (原標題:超出立法原意應適時修改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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